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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张丹(化名)在起诉书中称,傍晚她在小区内散步,被突然窜出来的狗咬伤。当她得知此狗是小区内一栋楼的居民饲养的流浪狗时,张丹便多次与物业和居委会交涉此事,均未果。 张丹一气之下诉至法院,要求楼长、居委会及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、精神损失费、交通费共计三千余元。 居民在小区内散步被流浪狗咬伤,楼长、居委会、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? 张丹认为,该栋楼的居民不该喂养流浪狗;居委会为狗注册登记且收费,就应该承担责任;作为物业,她已交纳了物业费,而物业没有尽到安保的责任,也应承担相应责任。 居民饲养的流浪狗咬伤人,责任究竟应当谁负?让我们共同关注8月18日房山区人民法院的庭审判决。 |
